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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姑县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8- 09 15: 59浏览次数: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美姑县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美府办发〔202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刻汲取自然资源部区域挂牌督办会理市违法采矿问题教训,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重构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秩序,推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美姑县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美姑县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巩固和深化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成果,推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部区域挂牌督办会理市违法采矿问题专项调查整治工作方案》(凉府发〔2023〕14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会理区域挂牌督办教训开展全州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凉府办函〔2023〕6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矿业权人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推动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一条矿山布局更合理、资源利用率更高、经济效益更好、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更少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二、开展矿业秩序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矿业秩序整治紧迫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主动履职担责,以发展的思路,改革的魄力,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深入彻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到2023年底,实现矿山布局更加合理、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基层监管更加到位、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山建设更加绿色安全、矿业投资环境更加优质的格局。

(一)优化矿山布局。通过注销一批“小、散”矿权,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提升扩大一批大中型矿山技术产能,关闭一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及无立项批复的洗选加工企业。全面结合运输距离、影响辐射范围和重大建设项目需求等,合理有序投放一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业权,推进全县矿山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一是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要加大对玛瑙矿、高岭土、砂石等热点矿种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偷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二是依法查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圈而不探、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以“地灾治理”、“土地整治”、“排危除险”、“生态修复治理”等为名实施非法采矿、擅自销售工程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依法查处以承包等方式实施非法转让、开采矿业权行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等情形。五是依法查处不按批准的勘查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对采取破坏性方式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六是依法纠正越权审批矿业权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基层监管力度。加大对基层监管力量的教育培训力度,指导属地政府和部门开展明察暗访,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不定期进行动态巡查,让矿山企业始终绷紧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能违法这根弦。充分发挥乡镇、村组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针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务必及时现场调查、正面回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四)建设绿色、安全矿山。鼓励已有矿山积极申报绿色矿山,全县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指导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形成闭环监管,坚决遏制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推动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五)打造优质矿业投资环境。严格落实州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指导矿山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进行融资,简化采矿权抵押备案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积极指导矿山恢复生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出一批战略性优势矿产资源以市场化竞争方式,不设置限制性竞争条件、不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州内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打造矿产资源投资“热土”,鼓励国内大中型、优势企业参与矿业权竞买后就地建立深加工和下游产业链,充分将我县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三、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即日起—2023年6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各部门应按照《美姑县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清单,落实乡镇、部门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深入排查问题和整改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0月底)。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矿业权开展一次拉网式的清理排查,并依法依规分类查处、整改,结合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完善“一矿一策”《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三张清单,确保发现问题按职责、任务、节点、时限抓好整改。

(三)建章立制和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1月—12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分类推进的原则,针对我县矿产资源管理中最突出、最普遍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上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集中形成一批具有可操作性、有效管用的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监管职责,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细化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分工。

(二)坚持分类施策。在矿业秩序整治过程中,各乡(镇)及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整治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禁对手续齐全、合法生产的矿山企业“一刀切”停产整改,要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一步落实分类施策原则,尤其在矿山企业安全有保障的条件下允许企业制定边生产边整改的方案措施,防止“一刀切”停止施工、停止物资供应、停产停工整改,要切实维护合法矿业权人权益,合理有序推进企业整改措施落地见效,保障我县矿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督导考核。县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在全县范围内按照采取“四不两直”“三带三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开展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督导。具体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四)强化宣传教育。认真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依法管矿、依法治矿、依法办矿”,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通过召开会议,利用短信、新媒体,邀请媒体集中报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美姑县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美姑县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1.自然资源部门重点清理辖区内有无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不按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以及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予以立案查处;采矿权人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情况;有无欠缴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的情况;是否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限制性勘查开采区域;矿山开采区域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存在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仍在采矿行为;是否存在废弃矿井未规范封堵情况。同时,负责及时将辖区内矿业权信息和巡查排查问题清单提交相关主管部门。

2.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清理矿山、洗选厂、排土场、尾矿库等是否存在未取得环保手续、未按照《国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防尘措施不到位、雨污分离措施不到位情况;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情况。负责对全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评审查等管理行为和不履行环保手续的矿山、洗选厂及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污染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已有勘查开采和加工企业的环保整治工作;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达不到环保基本条件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以及整改无望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清理排查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矿业权范围内是否存在高陡边坡安全隐患、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坑探工程是否存在编制安全专篇的情况;矿山企业是否编制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存在废弃矿井未规范封堵情况;尾矿库、排土场、洗选厂等建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形,负责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安全设施设计、运行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尾矿库、排土场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加强对煤炭矿业权监管,对违反煤炭生产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矿山进行清理查处。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水利部门重点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配合清理国家、省重大水利、水库建设项目是否在红线范围外私设采砂点及是否将项目产出的多余砂石矿对外销售或变相销售营利的情况。负责办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矿泉水等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在河道内非法采砂、采矿等行为。对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许可、水资源论证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对矿山企业随坡倾倒废石、弃渣影响沟谷和河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5.林草部门重点排查矿业权是否位于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各级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损毁国家保护林地和未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形。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林地使用许可、砍伐林木审批等管理行为和违反林地草地使用、砍伐林木规定行为查处工作。

6.发改经信部门负责核实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有关规定。核实矿业权范围是否涉及已建设或已立项纳入规划且国家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重大工程范围、机场、铁路等情况。对全县矿产资源洗选企业进行清理整治。负责开展砖瓦行业、水泥行业等传统建材行业整治规范工作,严格审查烧结砖瓦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实施和产能减量置换工作,切实推进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升级。

7.公安部门重点清理矿山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负责办理相关监管部门移交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和涉及黑恶势力的涉矿违法案件。负责及时向涉及查封、冻结矿业权的颁证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负责对日常刑侦、经侦等案件中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公安提示函,并跟踪落实办理处置情况。

8.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清理国省县乡村道路建设和机场建设项目是否在红线范围外私设采砂点及是否将项目产出的多余砂石矿对外销售或变相销售营利的情况。

9.纪委监委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日常违规违纪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书,并跟踪落实办理处置情况。

10.检察机关负责对全县移送公安机关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负责对日常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书,并跟踪落实办理处置情况。

11.法院负责对涉矿犯罪案件依法从快从严进行审判和执行;负责及时向涉及查封、冻结矿业权的颁证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负责对日常涉矿案件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书,并跟踪落实办理处置情况。

12.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供应管理,负责制定用电保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措施,依法查处矿山违法违规用电行为,并依据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切断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电力供应。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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