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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姑县用好凉山农产品销售及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奖补使用方案

发布时间: 2022- 11- 28 16: 31浏览次数:


美姑县
用好凉山农产品销售及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资金奖补使用方案

 

根据《凉山州商务局关于用好凉山农产品销售及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工作,美姑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好《凉山州商务局关于用好凉山农产品销售及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的通知》精神,继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实施消费帮扶,健全销售体系,拓宽销售渠道,用好公益品牌,推动线上线下市场主体与脱贫乡镇建立稳定产销关系,促进全县农产品销售和脱贫人口增收。

二、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对象

    1. 在美姑县依法登记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美姑,符合支持的内容和标准,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2. 美姑确定的凉山州第二批宁波·凉山消费协作企业。

    3. 在2022年12底以前升规入统上报相关经济指标的农产品加工及销售企业(包括粮油销售)。

(二)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1. 消费物流补助。给予企业在农产品销售中产生的物流、运输费用(包括快递费用)一定额度补助。根据企业提供的原始物流、快递及运输费用票据,一次补助给企业所产生物流费用(包括快递费用)30%的补助,原则上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按同比例核减

2. 农产品销售补助。给予农产品加工及销售企业一定额度销售补助。申补企业以税务上提供的当年销售0.4%给予销售补助,原则上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8万元,超出部分按同比例核减

3. 农产品品牌推广补助。举办经贸促进活动和推介会,或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等,创建美姑品牌,提高美姑知名度,助推我县农村产品外销原则上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1)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组织开展走出去经贸促活动推介会活动结束后,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实报实销,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企业参加政府商务等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农博会惠民购物全川行”“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全省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展销活动,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和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市场拓展活动。对参加市场拓展活动的企业A.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按照实际发生额,凭票报销;B.人员补贴。对每户企业参展人员,根据参加拓展活动天数,县外州内7日内(含7日)给予4000元补助,7日外15日及以上给予6000元补助。州外省内7日内(含7日)给予5000元补助,7日外15日及以上给予6000元补助。省外内7日内(含7日)给予10000元补助,7日外15日及以上给予14000元补助。C.展品运输费用、布展费用等补贴。对参展企业需要将展品运输至参展地区的,对期间来回发生的运输费用以及布展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省外一次性给予参展企业500元,省内一次性补助300元;州内一次性补助200。同一展会,若省、州给予了企业补助,县上根据资金情况酌情给予企业补助。

3)支持品牌推广工作。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地域地标品牌建设和农产品销售推广;支持2022年内成功升规入统的农产品销售企业,在农产品品牌创建、品牌包装及农产品推广(包括广告制作费用等)及直播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补助,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30%,补助总资金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按同比例核减

    三、资金安排

奖补资金以今年下达我县凉山农产品销售及乡村振兴衔接资金53万元为基数,各支持版块可调剂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四、实施时间和支持方式申补要求

(一)实施时间。20221202212月,支持的资金当年2022年内应支付完毕。

(二)支持方式。可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三)申补要求。1. 除县商务等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含推介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地域地标品牌建设和农产品销售推广外,符合补助范围内的申报主体向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对申报主体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兑现奖补。2. 奖补资金以今年州级下达我县53万元资金为基数,为实现当年支付完毕,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可以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适当调剂资金奖补比例各奖补板块资金额度,直至下达资金用完毕。3. 申报企业需按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相关要求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工作要求

(一)重视资金使用。项资金是为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产品上行,是商务系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举措。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用好资金,真正发挥效益。

(二)严格财经纪律。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扣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加强日常监管。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要发挥实施主体作用,落实专人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四)明确验收程序。项目验收工作由州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完成后,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初验,州商务局负责终验,报省商务厅备案。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五)强化档案管理。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日常管理、验收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方面有关资金装订成册并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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